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有权审查医疗器械广告的部门是谁负责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是哪个部门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有权审查医疗器械广告的部门是谁负责以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是哪个部门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有权审查医疗器械广告的部门是谁负责(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是哪个部门)  第1张

一、医疗器械广审不能出现什么

医疗器械广审中不应该出现以下情况:

1.虚假宣传:不能通过夸大产品功效、效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2.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涉及销售非法、假冒或未经授权的医疗器械产品。

3.不当竞争行为:不能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抹黑竞争对手、诋毁其他产品等。

4.违反法律法规: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未经批准私自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标示产品相关信息等。

5.有害健康的行为:不能提倡或推广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医疗器械产品,如低质量、安全隐患大的产品等。

6.虚构评价:不能虚构产品的评价或雇佣专业人士代言,给消费者留下误导印象。

7.急救器械广告的误导:不能在广告中误导消费者相信某种医疗器械能够替代专业的急救措施。

8.涉及性别歧视:不能在广告中出现性别歧视的语言或画面,不应该暗示某种产品只适合特定性别群体使用。

总之,医疗器械广审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法,并且不对消费者产生任何误导。

二、医疗器械法规有哪些

1、医疗器械法规分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工作文件。

2、行政法规只有一个,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部门规章较多,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具体可以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

4、工作文件就更多了,如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0〕34号,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18〕45号……具体也可以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

三、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回答如下: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我国医疗器械管理的基本法规,规定了医疗器械的分类、注册、备案、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医疗器械注册的程序、要求和规范。

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程序和要求。

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程序和要求。

5.《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程序和要求。

6.《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技术要求》:该要求规定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7.《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管理要求。

8.《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该要求规定了医疗器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和标准。

9.《医疗器械标准化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医疗器械标准化的管理要求和规范。

四、医疗器械广告年审是几年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满一年需要继续做广告的,要重新进行年审。

五、国家对药品广告有何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2、(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3、(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4、(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6、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7、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六、专门规定广告代言人行政法律责任是在

1、一是不得推荐、证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二是不得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三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做广告代言;四是对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不得代言;五是不得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或证明。

2、代言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曾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年内禁止代言。

3、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广告代言人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共同实施虚假广告发布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且达到《刑法》追诉标准,也可能成为虚假广告发布罪的共犯。

七、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管理条例

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2、(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

3、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4、第二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5、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6、第三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7、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8、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10、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11、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12、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13、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14、第七条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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