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法律常识100条(法律常识100条必背)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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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100条(法律常识100条必背)  第1张

100条法律小知识

法律主观:

十条日常法律小常识值得收藏 第一条写合同或让他人打 欠条 ,务必在对方落款名字后面让写上 身份证 号码,否则,后果你懂的。 第二条给人借钱:如果给现金,务必当日从银行取现而后保留取现的银行票据,ATM机取现则打印票据并保留、银行柜台取现则保留底单;如果转帐,同上,亦务必保留转帐凭证,同时不要注销掉该帐号。否则日后发生纠纷诉至 法院 ,对方不认可,你亦没有提供资金来源,很可能败诉哦。 第三条借人高息的,在给人借款同时,不要马上就拿回当月或当年的利息,不然被拿回来的这部分不视为借款本金。 第四条在 借款合同 中要写明利息,否则是视为不用支付利息;利息超过 银行贷款 利息4倍不受法律保护这个应该都知道。现在P2P很风行,但实际上制度并不完善,仍需多加谨慎。 第五条关于诉讼时效,如果你是借款方,可以和对方口头约定还款时间,但不要写在 借条 上哦,这样,你的借条有效期20年不会超诉讼时效。什么?那你担心对方无限期不还款?没关系,按你们约好的还款日子催一下,不还?不还直接法院见,没关系,法院会认可滴,而且再也不用担心对方突然找不到人过了三年诉讼时效哦。 第六条 交通事故 发生后,务必记得拍一张对方 交强险 以及商业险的保单,一点都不费神,不然万一双方协商不好,你得到处查询或复印,比较麻烦。 第七条众所周知, 残疾赔偿金 农村与城市相差巨大,所以,如果你是 农村户口 ,只要你租住在城镇,或者在城镇务工,均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如果务工地在发达地区,只是回老家发生交通事故,还可以按照务工地城镇标准起诉 残疾赔偿 金,那又是一大笔银子。 第八条朋友找你借钱,你可以保留聊天,汇款记录等,至少能证明朋友找你借钱,你将钱出借给他的事实。 第九条 定金 跟 订金 的区别,一字之差差很多,定金是一种担保,多数情况是,买方交付给卖方后,买方如果违约,定金是拿不回来的;如果卖方违约,买方可请求支付双倍定金的违约责任;而订金是类似一种预付款,可以拿回可以抵扣价款。 第十条ATM机、或者你家存折上突然多出了很多钱,不要想着据为己有,这是违法的。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 法律咨询 ,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小常识100条

一.十条法律小常识
      1.如果你在街头看到有人兜售小国旗,你一定要知道这种小国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允许使用的。如果你仅仅是想装饰你的案头或房间,那么请你使用鲜花,而不要使用国旗。
      2.如果你现在还很年轻,却很关心年老后的退休金问题,那么你首先应该关心的是你的单位是否已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3.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你的家庭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取了人工授精的方法生育了孩子,那么这个孩子当然就是合法的婚生子。你必须充分保证他的一切权利得以实现,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之。
      4.如果你遇到了一个司法人员,他张口就自吹自擂有通天的本领,并且步步紧逼向你要钱要物非要帮你办什么事不可,那么这个人可能就是冒牌货,你要当心了。
      5.如果你下班回家发现被盗,你的第一个任务是马上报案,然后等待公安人员勘查现场。你千万不要急着去看家里丢了什么东西而贸然闯入,有时候破案的线索就在那些很容易被破坏的蛛丝马迹中。
      6.如果你接受了父母的大笔馈赠,最符合法律的做法是让你的父母给你写下字据。因为将来一旦有纠纷,法律可只认证据。
      7.如果公安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你可以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是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
      8.如果你要打官司,至少该了解以下几种案件的收费情况。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超过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缴纳。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案,每件缴纳50元到100元。财产案件,以争议金额的百分比缴纳。千元以下,每件50元;千元至5万元,按4%缴纳;5万元至10万元,按3%缴纳;百万元以上,按0.5%缴纳。劳动争议案,每件30元至50元。
      9.如果你面临着一场因你缺席而判决的对你不利的官司,那么你可以提出证据证明法院传唤方式不合法,即没有用传票,或者传票没有依法定方式送达给你,法院送达传票必须有回证。你以此为理由提出申诉,就可能赢得法院重审此案。
      10.如果你是位女性,当你在公共场所受到骚扰时,你要义正词严地大声抗议。胆怯和忍气吞声只能引来更肆无忌惮的骚扰。
二.校园法律小常识问答
      问题1:学生在校内以外受伤的风险谁承担?
      答:学生在校内意外受伤学校不一定承担
      根据教育部2002年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情况而定。《办法》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生发生意外伤害,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则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学校发现情况,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2:学生在体育竞赛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呢?
      答:一般情况下,只要致害方在体育竞赛中没有故意或者严重违反运动规则,参赛学生受伤应损害自担。
      体育竞赛,既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又具有一定危险性,特别是篮球、足球等人体发生直接冲撞的对抗性竞赛,是很容易出现人身损害后果的。已知或者应知体育竞赛潜伏着此种固有的风险而仍然参加此种竞赛,实际上是对此种活动中风险的接受,受害人只能自行承担损害而不能要求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民法理论上的“自愿承担危险”。如果运动员故意或者严重违反运动规则而侵害其他运动员的人身,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问题3:学生在校期间经常自行组织活动出现损害怎么办?
      答:学生在休息时间自行组织的,并没有报告学校,故学校对此没有特定的注意义务。况且他们系中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体育竞赛中可能发生的损害,应该有所预见和防范,不需要学校特别提醒。因而对非学校组织的正常体育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学校没有过错,是不应承当赔偿责任的。
三. 常见的违法招聘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和岗位除外)。
四.大学校园安全常识
      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大学校园的管理和建设。那我们究竟怎么做才能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保障自身安全呢?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些简单地大学校园安全常识:
      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大学生财产安全意识薄弱、轻信他人、财物保护观念差的现象,更要加强大学生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大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安全涉及到每个人的学习及日常生活,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防火安全、生活安全、交通安全等等。
      1.防盗篇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代大学生手中的零用钱越来越多,手机、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等一应俱全。这就使社会上不法分子把目光盯住高校,有的抢劫、盗窃团伙专“吃”高校。一些师生又不按规定保管公、私财物,使犯罪分子作案易于得手。预防和打击校园盗窃是每个在校学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增强防盗意识,了解校园内盗窃犯罪的基本情况、规律和特点,掌握防盗的基本常识,是做好防盗、保证安全的基础。
      大学校园中发生的盗窃方式有哪几种?
      (1)顺手牵羊:作案分子趁无人或同学不备将放在桌、床等处的钱物信手拈来占为已有。
      (2)窗外钓鱼:作案人用竹竿等工具在窗外将室内他人的物品钩走。
      (3)翻窗入室:作案人翻越没有牢固防范设施的窗户、气窗等入室行窃。
      (4)以推销物品的形式踩点,然后进行偷窃。
      (5)以认老乡形式或困难求助为名窃去银行卡或饭卡密码,取走银行的存款或饭卡的钱。
      基本的防盗方法有哪几种?
      (1)贵重物品不用时最好锁在抽屉、柜子(箱子)里或寄存它处。
      (2)饭卡要随身携带,不要存太多的钱,丢失后要立即挂失。
      (3)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钥匙,不要轻易借给他人,防止钥匙失控。
      (4)最后离开宿舍的同学,要关好窗户锁好门,千万不能怕麻烦。
      (5)对形迹可疑的陌生人要提高警惕,留心观察,必要时可打电话给校保卫科。
      (6)晚上休息或假期不在宿舍时,一定要关好门窗,不将贵重物品放于靠窗前的桌上。
      2.防骗篇
      一些大学生虽然文化知识高,但因踏入社会较晚,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法制观念淡薄,从而导致一些案件的发生。据统计表明:发生在大学生中上当受骗案件占学生中发生治安案件的75%以上。而这些案件绝大多数是由于大学生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思想麻痹、财物保管不当,轻信他人,交友不慎等发生的案件,有些造成学生的财产损失,有些甚至危及学生的生命安全。
      针对大学生有哪些常见骗术?
      (1)通过上网聊天交友,取得信任后,编造谎言进行诈骗;
      (2)假称自己发生意外,利用同学的同情心理伺机进行诈骗;
      (3)以恋爱为名进行诈骗;
      (4)编造学生在学校受到意外伤害,对学生家长及亲属实施诈骗;
      (5)冒充学校工作人员诈骗学生;
      (6)利用手机发短信息中奖诈骗。
      预防诈骗的措施有哪些?
      (1)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制和安全防范教育活动,多知道、多了解、多掌握一些防范知识,这对于自己有百利而无一害。
      (2)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不贪图便宜、不谋取私利;要提高警惕性,不能轻信花言巧语;不要把自己的家庭地址等情况随便告诉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上当受骗后更要及时报案、大胆揭发,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3)交友谨慎,避免以感情代替理智。对于熟人或朋友介绍的人,要学会“听其言,查其色,辨其行”。
      (4)同学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有些同学习惯于把个人之间的交往看作是个人隐私,一旦上当受骗后,无法查处。有些交往关系,在自己认为适合的范围内适当透露或公开,这也是安全的需要。
      3.综合篇
      市内交通应注意哪些问题?
      市内乘车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文明礼貌,带好现金,谨防扒手,避免与人发生纠纷。
      步行、骑自行车时,一定要养成朝两边看的习惯,千万不可贸然横冲,需穿过公路时要走斑马线,走天桥,不要图省时而横穿马路。
      预防网络问题的措施有哪些?
      (1)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规定,不沉溺网络游戏、不浏览色情、暴力等不法信息。
      (2)在网上慎交朋友,不要将个人资料外泄,更不要随便答应“网友”外出,不给违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3)加强体育运动,要合理安排时间,讲究科学用脑。电脑不能代替的是人的情感交流,多在现实生活中与同学和朋友直接交往、聊天。
      我国高等教育迅速发展,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校园社会化现象日趋明显,大学生活作为大学生进入社会开始独立人生的第一站,大学生活对于每一位学子来说都是一段美好又难忘的时光。而这一切开始的时候,不易被同学们重视的往往是安全问题。安全是什么?安全是一个大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保证,是每一位大学生健康成长的基本条件,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大学生是保障自身安全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希望广大同学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让自己和他人的大学生活更加安宁,更加美好。

民事法律小常识100条

民法典》于
      2020年5月28日发布,2021年1月1日实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今年5月是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让我们
      通过
      4
      9
      个法律要点再次学习《民法典》的部分重点内容。
      一、
总则编的
      8个重要知识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
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3.
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一百零一条)
      5.
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6.
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7.
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8.
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二、物权编的
      7个重要知识点

9.新设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条)
10.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来了

      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11.
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
      12.
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13.
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14.
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
      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15.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法律常识100条(法律常识100条必背)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法律常识100条(法律常识100条必背)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