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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权利救济有什么属性的(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  第1张

一、行政救济法是什么意思

1、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2、行政救济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互动的一个过程,更侧重于行政主体提供救济的过程,其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

二、什么是私力救济,什么是公力救济

1.私力救济是指个人通过自行运用手段、寻求专业机构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通俗地说就是个人通过自己寻求合法途径来维权;公力救济是指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公共组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举个例子,小明因为房东不遵守合同要求而欠缴房租,在经过私下解决未果的情况下,小明可以通过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获得公力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如果小明是因为公司未及时发放工资而产生困难,他只能通过个人信用贷等私力救济的方式来处理这个问题,并不能直接寻求公力救济。

三、为什么说行政诉讼是一种成熟的诉讼类型

1、行政诉讼类型化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行政诉讼请求救济且法院仅在法定的裁判方法范围内裁判的诉讼形态”。

2、类型化的实质在于通过既定的标准,将行政诉讼的具体形态“格式化”,从而实现当事人起诉和法院裁判的规范化运作。

四、行政诉讼与行政申诉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1.产生的根据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与行政

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2.目的和作用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

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

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4.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有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

民法院,即司法机关,这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2.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

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3.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

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4.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也就是说复议机关在

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行政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或其他复议参加人到庭,这样可以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也就是说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一般不得再请求复议;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行政救济”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1、行政救济是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该制度的设置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不仅仅局限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行政救济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互动的一个过程,更侧重于行政主体提供救济的过程,其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当前中国行政复议存在着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复议程序不严谨等缺陷,针对这些不足,应该赋予复议机构独立地位,实行行政复议程序司法化。

六、什么是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主的合法权益。

七、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呢

1、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2、相对人就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

4、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提讼,由人民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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