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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有什么异同点呢(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的区别)  第1张

一、仲裁和争端裁决的区别

1、形式不同。仲裁可以以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作出,争端裁决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

2、范围与性质不同。仲裁解决的是仲裁案件的程序性事项,争端裁决解决的是仲裁案件实体问题的争议。

3、主体不同。仲裁的主体可以由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作出,争端裁决只能由仲裁庭作出。

4、确定性不同。仲裁可能是不确定的,是可以更改的,争端裁决是终局性、不可更改的。

5、监督机制不同。仲裁实行的是仲裁机构的内部监督机制,争端裁决实行的是法院的外部监督机制。

二、仲裁同意调解和不同意调解区别

1、仲裁同意调解和不同意调解的主要区别在于对纠纷解决方式的认可程度和权威性。

2、仲裁同意调解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当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提交给仲裁机构时,仲裁机构会加以审查确认,并将调解协议作为仲裁裁决依据进行确认。这种情况下,调解协议具有和仲裁裁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

3、而如果仲裁不同意调解,则表示仲裁机构认为调解协议无法解决纠纷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此时仲裁机构会正式开庭审理该案件,并最终做出仲裁裁决。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协议失效,双方当事人必须接受仲裁裁决,并根据仲裁裁决进行执行。

4、因此,仲裁同意调解和不同意调解的区别在于对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可程度和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仲裁同意调解是尊重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和解决纠纷的方式,同时也能够保障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而仲裁不同意调解则更强调仲裁机构对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和专业性,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三、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怎样区分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在我国行政司法行为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为、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调解行为、行政仲裁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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