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第1张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a)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如下:
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3、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4、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5、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

法律主观: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是:对食品添加剂毒性(或安全性)的每日可接受摄入量(ADI)。不同的食品其添加剂也不一样。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如下:
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3、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4、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5、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
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的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食品问题怎么赔偿
1、按照消费者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如果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3、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法律分析: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b)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

2.2 最大使用量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所允许的最大添加量。

2.3 最大残留量

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

2.4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A.1 表A.1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A.2 表A.1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A.3 表A.2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A.4 表A.3规定了表A.2所例外的食品类别,这些食品类别使用添加剂时应符合表A.1的规定。同时,这些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A.1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A.5 表A.1、表A.2未包括对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和用作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

A.6 上述各表中的“功能”栏为该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时参考。

我国现行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是

我国现行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是:

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1.1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 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1.2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a)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b)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c)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d)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1.3 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

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1.4 带入原则

1.4.1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d)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1.4.2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