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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法条全文(商法法条全文最新2022)  第1张

商法内容

法律分析:商法包括以下几类主要内容:

(一)组织规范与交易规范

大体上可以说,在本课程包括的六门法律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属于商事组织法,票据法、证券法和保险法属于商事交易法。

(二)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1、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必须在稳定性、一致性和灵活性3者之间取得平衡。要求法律具有超越时空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的理由是显而易见的。这样可以提高效益、降低成本、保证安全。2、另一方面,除了强制性规范外,任意性规范的作用也是重要的。为了提高经济效率,商法又必须本着自由原则,设立任意性规范以保留意思自治的足够空间。在商事法律中,自由原则主要体现为法律中直接的任意性条款,包括授权性和选择性的条款。

(三)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

商法中的实体规范主要是有关权利、义务、责任、条件、限制和行为方式的规定。 有些商事法律也包括了程序性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民法中有关商法的法条

民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是基本的民事立法文件,《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在我国《宪法》以及其他部门法或者法规中,凡是涉及民事问题的法律规定,都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商法包括:《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保险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证券法》、《海商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等。

扩展资料:
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是民法的主要性质体现。调整法律地位平等者之间的关系是民法本质属性所在,是民法体系的逻辑起点。
在我国,民法的成文法规范包括: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
商法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
在我国,商法的成文法规范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民法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商法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法法条及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阅读了以上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之后,我们可以看出来 信用卡诈骗罪的管辖 不仅仅是公安部门等执法部门,还包括法院检察院以及工商管理部门等等,而信用卡诈骗罪的管辖主体多样化,能够遏制信用卡诈骗罪的日益泛滥,而在对信用卡诈骗罪罪犯的抓捕和行中也可以做到相辅相成相互合作,使信用卡诈骗得到遏制。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一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二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六)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八)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三套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的。 (九)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实施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的; 2.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产、销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的; 3.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十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十次以上的。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按照第1、2、3项规定的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同时具有第5项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海上运输界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第三条 【船舶界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第四条 【业务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第五条 【国旗的悬挂】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第六条 【主管机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二章 船舶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第七条 【所有权内涵】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八条 【国有船舶】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条 【共同所有权登记】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概念】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十二条 【抵押权设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三条 【抵押权登记】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第十四条 【在建船舶抵押】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第十五条 【抵押船舶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第十六条 【共有船舶抵押】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第十七条 【禁止转让】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第十八条 【抵押权转移】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抵押权】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第二十条 【抵押权消灭】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第二十一条 【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商法的全文内容有哪些?

我国并没有完整的商法,以下内容都属于商法范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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