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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担保公司为企业融资只收钱不办事,进出口银行怒告其“前股东”陕西金控抽逃出资,法院:应该赔钱  第1张

财联社9月6日讯(记者 彭科峰)都说放款容易收贷难,这一次就轮到中国进出口银行差点被坑。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的一份文书显示,中国进出口银行向重庆某公司放贷1.7亿元后部分款项未能追回,且两家担保公司无钱可还,随即起诉担保公司的“前股东”陕西金控要求还钱。最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陕西金控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应当赔偿银行损失。

9月6日,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小峰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但却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依据现有事实,陕西金控的巨额资金在增资当日就被转走,且要法院要求陕西金控举证但后者并未提供证据,法院判定购成抽逃出资是非常合理的。

石小峰指出,现实生活中,不乏私企和国企有关人士勾结,通过后者虚假注资的方式助其获得国企控股身份的现象,这也是当前“假国企”横行的一大原因。不过,陕西金控是否属于此类仍需调查。 最后,陕西金控以零元转让所持股份,还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

中国进出口银行放贷1.7亿 到期部分款项未能追回

2016年1月,中国进出口银行与重庆公用事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向后者提供最高不超过1.7亿元的服务贸易业务流动资金贷款。同时约定,由陕西泰捷泰公司和丝路金控公司提供担保,两家公司对这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同日,重庆置业向泰捷泰公司、丝路金控支付了贷款本金的10%即1700万元作为贷款保证金,并约定在贷款归还时按照归还本金的10%分笔退还。此后,中国进出口银行向重庆置业放贷1.7亿。

根据约定,2017年至2018年期间重庆置业应偿还贷款本金7000万元,重庆置业公司如约归还本金后,多次催促泰捷泰公司、丝路金控公司退还相应比例的担保保证金700万元,但始终未果。

2019年,因重庆置业项目回款时间迟延,导致公司无法如约归还贷款本金,重庆置业公司随即多次向泰捷泰公司、丝路金控公司提出以贷款保证金偿还贷款,但依然没能要回钱款。此后,重庆置业在收到工程项目回款后,向进出口银行还清贷款本金,尚欠利息和罚息约1144万元。进出口银行试图要求重庆置业继续还钱,但此时重庆置业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两家担保公司莫名剥离国资背景 银行起诉前国资股东还钱

当然,严格来说,重庆置业并未完全没钱,其在泰捷泰公司、丝路金控公司处的贷款保证金已足以支付所欠利息和罚息。进出口银行随即向两家担保公司要钱,却发现它们已如“空壳”,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泰捷泰公司、丝路金控公司的背景并不简单。泰捷泰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系有限责任公司。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备案登记档案材料及验资报告显示,2016年4月5日,该公司的股东组成及出资情况变更为贺埃生(持股比例33%)、陕西金控公司(出资额51000万元,持股比例51%)等。当年6月12日,泰捷泰公司作出第十五次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0亿元增加至22.50亿元,增加注册资本的125000万元全部由原股东按原持股比例以货币资金形式增资,其中,原股东陕西金控公司增资63750万元。2020年5月22日,陕西金控公司与贺埃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在泰捷泰公司认缴出资额202500万元对应的90%股权以零元价格转让给贺埃生。2020年6月19日,股东组成及出资情况变更为贺埃生,这意味着泰捷泰公司不再具备国资属性。

丝路金控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系有限责任公司。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备案登记档案材料及验资报告显示,2016年6月30日,丝路金控公司作出第十三次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0万元增加至225000万元,其中,原股东陕西金控公司增资63750万元,原股东李忠彪增资61250万元。2020年3月10日,陕西金控公司与李忠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陕西金控公司将其持有的丝路金控公司90%股权(股权原值为202500万元)无偿转让给李忠彪;2020年3月23日,股东组成及出资情况变更为李忠彪。同样,丝路金控也成为一家私人公司,和国资再无关系。

重庆置业表示,正是基于陕西金控公司此前系泰捷泰公司、丝路金控公司的股东,泰捷泰公司、丝路金控公司当时属于国有性质的担保公司,公司才选择与其成协议,向其交纳担保保证金。

显然,进出口银行也发现了猫腻。2021年,该行向法院发起起诉,要求追加陕西金控公司为相关案件被执行人,并在其抽逃对泰捷泰公司、丝路金控公司各自的增资6.375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陕西金控抽逃出资

在审理中,陕西金控公司称,2015年至2016年期间,陕西金控公司作为国有独资企业率先与民营担保主体进行合作,陕西金控公司持有民营主体设立的担保公司部分股权,持股期间不参与相关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值得注意的是,陕西金控对自己2020年将泰捷泰公司、丝路金控公司的股权分别零对价转让给贺埃生、李忠彪一事未做正面回应。

法院一审认为,《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本案中,泰捷泰公司、丝路金控公司的银行账户明细显示,陕西金控公司的增资分别进入泰捷泰公司、丝路金控公司的当日即被全部转出到案外人的账户,进出口银行已提供了对陕西金控公司抽逃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陕西金控公司仅以资金未转至陕西金控公司账户,资金转出不是陕西金控公司所为,对资金转出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法院可以认定陕西金控分别抽逃了其对泰捷泰公司、丝路金控公司相应的增资。陕西金控对其抽逃增资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因泰捷泰公司、丝路金控公司的涉案债务形成于陕西金控公司向两公司增资之前而免除。

最终,法院裁定,陕西金控应当对案涉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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