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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转让 善意第三人(抵押登记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张

一、动产质权 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动产质权采“强制公示”,即动产质权的设立,不仅要有质押人和质权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还要完成公示(交付)。合同+交付=设立质权。

质权设立后,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拒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可就质押物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1.劣于设立在先的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2.劣于留置权,3.劣于“超级抵押权”人

另外,不得对抗“正常买受人”。

二、登记抵押能否抵抗善意第三人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包括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即使有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可依法行使。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法怎么判定第三人善意所得

1、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2、善意取得的法条依据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3、(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4、(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5、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6、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7、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第一、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财产。

9、第二、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善意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

10、第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所谓合理的价格是指不低于市价的70%或不高于市价的30%。

11、第四、完成法定的公示方式。即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或者不需要登记的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12、是否为善意取得在实践中具有很大的意义,法律给予善意第三人以特殊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安全。但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四、所有权人如何对抗善意第三人

1、一、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2、《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3、二、特殊物产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的变动(158条、169条);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24条);动产抵押权的变动(188-189条)

4、三、违背善意取得制度;(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五、动产抵押借款怎样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包括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即使有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可依法行使。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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