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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复员转业军人补贴政策(济南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  第1张

一、山东带病回乡有取暖补贴吗

1、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如果有工作单位,可根据省政府劳动人事厅的文件精神执行,但是不再享受带病回乡补贴,因为已经享受了单位的劳保待遇。

2、如果是农村籍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也不享受每年1700元的企退职工的取暖补贴,但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现享受每月700元的优抚生活补助,而且每年以10%的额度增长优抚金。

二、济南2023优抚对象抚恤金标准

1、一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2、我省地方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调整后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

4、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560元,

5、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060元。

6、二、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

7、三、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

8、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800元。

9、四、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

10、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

11、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800元。

12、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

13、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5元,提至每人每月645元。

14、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15、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

16、七、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17、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880元;

18、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95元。

19、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20、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21、中央财政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级负担。

三、2023年山东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1、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2、标准: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

1、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70元。

2、除以上遗属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90元。

(三)过去部分遗属享受的粮贴等补贴此次全部归并至以上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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