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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的救济途径法律规定(特别程序提出异议期限)  第1张

一、权利救济的五种途径

1、包括行政救济、司法救济、仲裁救济、协商救济和信访救济。

2、行政救济是指利用行政机关进行救济的方式,司法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程序通过司法机关进行救济,仲裁救济是指通过仲裁机构进行救济,协商救济是指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信访救济则是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帮助解决。

3、这些途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途径所需的时间和成本也会有所不同,需要谨慎选择。

二、非讼案件特别程序案件6种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六种:

2、宣告失百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度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问章规定。本答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回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

普通程序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答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的特点包括免交案件受理费,不适用再审,级别管辖,一审终审,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选民资格案件除外等特别,救济途径包括对法院确认的调解可以提出异议等。

三、法律救济的主要途径

1、诉讼渠道: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

①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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