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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运用(国际海事委员会和国际海事组织)  第1张

一、fmc提单备案费用

1、FMC提单备案费用是指在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进行集装箱运输的提单备案申请时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和年度费。

2、申请费用根据申请人的类型和提单数量而定,年度费用则根据申请人的营业额和提单数量而定。具体收费标准可在FMC官方网站查询。通常情况下,提单备案费用是由船公司或承运人支付,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私人货主直接与船公司签订合同运输,可能需要自行支付提单备案费用。

二、海运提单四大公约的比较和评价

四大海事公约包括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国际劳工公约。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SafetyofLifeatSea简称SOLAS)(1974)

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2、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

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StandardsofTraining,CertificationandWatchkeepingforSeafarers)。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

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

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签订,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约已有136个缔约国,缔约国海运吨位总量占世界海运吨位总量的98%。

MARPOL73/78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海事环境公约之一。该公约旨在将向海洋倾倒污染物、排放油类以及向大气中排放有害气体等污染降至最低的水平。它的设定目标是:通过彻底消除向海洋中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造成的污染来保持海洋的环境,并将意外排放此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降至最低。

国际劳工公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对批准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

三、国际贸易中,有没有通用的国际法律就是在每个国家都适用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纽约,1974年)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1988年)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马拉喀什,1994)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马拉喀什,1994年)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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